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22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男,壮族,住南丹县。
申请执行人***,女,壮族,住南丹县。
申请执行人***,男,壮族,住南丹县。
申请执行人***,男,壮族,住南丹县。
申请执行人***,女,壮族,住南丹县。
申请执行人***,男,壮族,住南丹县。
申请执行人***,男,壮族,住南丹县。
申请执行人***,男,壮族,住南丹县。
以上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壮族,住南丹县。
被执行人***,男,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凯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德路4号桂西制药生产大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04882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广西凯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8)桂1221民初569号民事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及广西凯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等八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及广西凯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1)支付劳务费4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为(2019)桂1221执40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广西凯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被执行人***经本院劝诫,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于2019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账户缴纳执行款42000元。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丹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