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226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凯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11号柬埔寨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西路惠文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口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常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城西教育社区武警教导队旁。
申请执行人广西凯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226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9年1月9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9)桂1226执恢2号,申请执行标的为845.00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凯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以其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因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1226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蒙德优
审判员覃志甫
审判员谭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