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凯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221民初420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
原告:***,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
被告:***,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县。
被告:广西凯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11号柬埔寨园区6号楼301号(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R1栋9单元0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0748820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池市气象局。住所地:河池市金城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200499578206H。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河池市气象局办公室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壮族,系河池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原告***、***与被告***、广西凯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池市气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无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