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旭城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丛莹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旭城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8民初2579号之二
原告广西丛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旭城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桂0108民初257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旭城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华辉名下价值286506.79元的财产。申请人广西丛莹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旭城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华辉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丛莹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旭城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华辉名下价值286506.7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覃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