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桂0108执保232号
保全告知书
关于申请人广西丛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旭城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257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冻结广西旭城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6506.7元(华夏13053000000267021、桂林667100075814100010-000156、建设6236683030004808874_156_1、建设6236683030000857594_156_1邮政6210985620000287196),实际冻结1129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时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执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257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以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