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泉市东鹏瓷砖洁具营销部、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702执异议66号
案外人:***,男,1984年9月28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申请执行人:福泉市东鹏瓷砖洁具营销部,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金山北路洋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702600135831。
负责人:***,系该经营部经营者。
被执行人: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中心城卓品大厦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314364931G。
在本院执行福泉市东鹏瓷砖洁具营销部与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对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175万元的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与被执行人系工程挂靠关系,案外人挂靠被执行人的施工资质,进行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城市基础建设PPP项目工程施工。基于***与被执行人的挂靠关系,工程发包人将工程款175万元打进了被执行人被法院查封冻结的账户,而该笔工程款实际系案外人及施工人所有。在福泉市东鹏瓷砖洁具营销部与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1)黔2702执217号案件中,法院将案外人的工程款175万元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款包含有农民工工资,为避免农民工上访等事实发生,故案外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中的175万元予以解封。
本院查明,福泉市东鹏瓷砖洁具营销部与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黔2702执21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该案于2021年7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终结执行。
另查明,2019年12月15日,案外人***作为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中电建黄石下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市政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合同》。
本院认为,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但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案外人***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提出异议,认为该存款系其所有,系农民工工资。但异议人所提供的《市政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合同》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亦不足以排除对该银行存款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故案外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熊喜梅
审判员彭娟
审判员*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