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20626号
原告:***,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步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中心城卓品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法律适用正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