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28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中心城卓品大厦九楼9-2、9-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20626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613,306.7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8,533.07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31,839.77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顾红兵
审判员 秦玉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一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