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民初258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5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浙江省苍南县人,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告: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中心城卓品大厦九楼9-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314364931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系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71101233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0日、2011年5月8日,原告***(乙方)与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甲方)分别签订二份《工程任务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水城老鹰山煤电化建设项目工程的土石方开挖交由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按照上述二份合同书约定向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甲方)和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甲方)代表***共支付工程押金80万元。后案涉工程未能实施,原告***多次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和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4月21日,原告***以被告***注册登记的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上述两份《工程任务合同书》;二、被告***支付原告46.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三、被告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皆围绕案涉的二份《工程任务合同书》,而该合同书的相对方为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原告仅起诉其代表人及代表人注册的公司承担责任,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4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岑大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泓伽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21民初258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渔峡口镇渔坪村五组,居民身份证4205281966********。
被告: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中心城卓品大厦九楼9—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2702314364931G。
被告:***,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居民身份证×××7731。
诉讼代理人:方照,。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贵州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0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岑大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姚泓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