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依兰县三道岗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123民初20号
原告:黑龙江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宁,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4号中北春城10栋1层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3009571979(4-2)。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艳,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技术员,现住依兰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依兰县三道岗镇卫生院。住所地:依兰县三道岗镇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P。
法定代表人:王宇峰,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良,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该卫生院职工现住依兰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黑龙江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昇公司)与被告依兰县三道岗镇卫生院(以下简称三道岗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艳、被告三道岗镇卫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当庭变更):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新建防保站建设项目工程款857,228.6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道岗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路面硬化及附属工程工程款873,690.71元(签证部分);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利息(以857,228.66元和873,690.7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润昇公司在施工三道岗镇卫生院主楼建设工程时,应建设单位依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求,将新建依兰县三道岗镇防保站(在其院内)项目同时施工,新建防保站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原告润昇公司与被告三道岗镇卫生院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了依兰县三道岗镇防保站新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土建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水暖工程、电气工程及监控工程,约定2017年5月1日开工,2017年8月30日竣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原告润昇公司与被告三道岗镇卫生院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了依兰县三道岗镇卫生院路面硬化及附属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承包范围:采暖外网工程、场区硬化工程、排水外网工程、监控工程及零星项目,约定2017年5月1日开工,2017年8月30日竣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上述工程按合同的约定已如期竣工,工程已验收合格,被告方已投入使用,原告多次索要该工程款,被告一直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道岗镇卫生院辩称: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0日,原告润昇公司通过招投标与被告三道岗镇卫生院签订《依兰县三道岗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主楼),合同约定工期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10月30日。2017年4月25日,原告润昇公司未通过招投标与被告三道岗镇卫生院签订了《依兰县三道岗镇防保站新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土建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水暖工程、电气工程及监控工程,约定2017年5月1日开工,2017年8月30日竣工;2017年4月25日,原告润昇公司未通过招投标与被告三道岗镇卫生院签订了《依兰县三道岗镇卫生院路面硬化及附属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承包范围:采暖外网工程、场区硬化工程、排水外网工程、监控工程及零星项目,约定2017年5月1日开工,2017年8月30日竣工。上述合同中,双方约定质保期为12个月,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3%。施工中,双方对工程增项部分进行了现场签证。上述工程原告全部如期竣工,于2017年9月30日经原告、被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被告于2017年11月投入使用,原告已给付主楼合同工程款,路面硬化及附属工程款和防保站项目工程款未给付。经双方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第三方评审机构中随机抽取,共同委托“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未招投标工程进行评审,“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月日作出《依兰县三道岗镇防保站新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依兰县三道岗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签证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分别为857,228.66元和873,690.71元。双方针对上述工程款给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润昇公司、被告三道岗镇卫生院的当庭陈述,润昇公司举示法庭的三道岗卫生院主楼中标书和施工合同各一份、依兰县三道岗镇卫生院防保站项目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书各一份、依兰县三道岗镇卫生院路面硬化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书各一份、现场签证10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依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报告一份、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两份证实,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防保站工程和三道岗镇卫生院路面硬化及附属工程系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且工程价款均800000余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故润昇公司与三道岗镇卫生院未进行招投标签订的案涉《依兰县三道岗镇防保站新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和《依兰县三道岗镇卫生院路面硬化及附属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案涉工程在2017年9月30日经三道岗镇卫生院验收合格,并于2017年11月投入使用,且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重新审核,故润昇公司诉请三道岗镇卫生院按第三方审核金额857228.66元和873690.71元支付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款拨付、垫付问题均作了约定,三道岗镇卫生院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即应支付利息,现润昇公司诉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不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质保期12个月,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3%,故质保金(857228.66元+873690.71元)×3%应于2018年末支付,质保金利息应于2019年1月1日起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兰县三道岗镇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30,919.37元;
二、依兰县三道岗镇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197,921.98元[(1,730,919.37元-1,730,919.37元×3%)×3.85%×1年+1,730,919.37元×3.85%×2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28.7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黑龙江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48.93元,由被告依兰县三道岗镇卫生院负担11,079.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东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