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催2号
申请人: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金星小区广场X幢一单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096277M。
委托代理人:***,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申请人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玮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