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537号
申请人:***久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县生态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71947547X2。
法定代表人:李永正。
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12幢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L49BR4L。
法定代表人:付恩连。
被申请人: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488号爱琴海财富中心B座25楼2501-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096277M。
法定代表人:李晓晖。
申请人***久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167.6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久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167.6元的财产。
保全费882元,申请人***久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