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8执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前旗聚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前旗后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内民终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夏银行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银行存款7320000元的冻结。账号:12151000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吴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