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5298号
原告:耿福全,男,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北路煤勘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耿福全与被告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福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托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