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4执异209号
申请人: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707号32楼3207D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路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效文静,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南路40号内蒙古地矿大厦10-1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融公司)与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兴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付款凭证等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对山东金融公司与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京04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金融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京04执94号。
2021年11月23日,山东金融公司与上海东兴公司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山东金融公司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上海东兴公司,后双方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各被执行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宜。
山东金融公司同意上海东兴公司的上述申请,并对债权转让事宜予以书面认可。
本院认为,山东金融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和全部从权利转让给上海东兴公司,上述债权转让行为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山东金融公司已对债权转让事实予以书面认可,且通过合法形式通知了被执行人。上海东兴公司关于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京04执9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