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202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595005766F。
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路25号。
委托代理人:迭元海,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30日,海东市乐都区新乐大街。
被执行人:青海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710571852U(1-1)
住所:西宁市城西区海湖路8号A9号楼1011室。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青0202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商砼款及违约金2150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提出延期履行,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意见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202执5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存林
审判员 马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祁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