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东市乐都区坤鑫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上诉人青海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坤鑫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9)青020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收到一审法院和本院的预收诉讼费通知后,仍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年1月6日经本院电话询问上诉人,其明确表示无力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贾新
审判员谭青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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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日期}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