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格尔木鹏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1438号
原告格尔木鹏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格尔木鹏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被告已经主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本案已无诉讼的必要,现原告格尔木鹏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鹏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7.48元(已减半收取),由格尔木鹏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夏
法官助理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