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青01执恢167号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原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与北京青海湖地毯有限公司、青海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格尔木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松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北京青海湖地毯有限公司、青海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松年、***连带给付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工程款及停工损失1323208.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890元由北京青海湖地毯有限公司、格尔木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松年、***负担。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青海湖地毯有限公司、青海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格尔木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松年、***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原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后,被执行人青海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8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363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放弃剩余部分工程款、停工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