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执4052号之一
被执行人深圳市鼎兴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2019)粤03民终93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交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证。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交纳了上述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及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
本院认为,(2019)粤03民终9318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民终9318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鼎兴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利萍
审判员 杜佳鑫
审判员 胡小烨
书记员 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