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7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思慧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梧桐山社区坑背村**101。
法定代表人:黄俊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鼎兴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兴路集悦城****102
法定代表人:宋莉国,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新思慧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鼎兴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21年11月6日向上诉人深圳市新思慧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上诉人于2021年11月24日提交上诉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5天上诉期限。上诉人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其上诉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新思慧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不成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