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26民初67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水平,从事建筑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季华,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法定代表人:何俊龙,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养奇,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系公司临时负责人。
被告:新疆红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麦麦提艾则孜麦麦提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卜杜力克木阿卜杜莫民,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系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于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法定代表人:艾热提尤努斯,于田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勇,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系于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于***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红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于田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闫晓柱
审 判 员 杨 奇
人民 陪 审员 姜林春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蒙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