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爱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破申15号
申请人: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锋,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丹,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爱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西岭。
申请人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上海爱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回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爱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徐进峰
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建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