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3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214651Q,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晔。
被执行人:兴化市戴南新源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088250468L,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韩林。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化市戴南新源环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6561元,扣除向本院交纳的执行费32870元,余款563691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就余款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欠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朱 隽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宗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