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03民初6202号
原告: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乃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文,
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雪峰,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
被告: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晔,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锋,
被告:陆西岭,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陆西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江苏亚特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红冰
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
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