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0民初155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高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经济开发区枫香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华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琦,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丽,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锋,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高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沪0110民初15586号民事裁定,裁定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6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告常州市高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高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63,5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何为铭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文川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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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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