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贵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2执保427号之十
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微,总经理。
被申请人:熊方发,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熊方发、***、**、***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xxxcom存款11548.8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