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民初154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县人,住镇宁县。
被告:贵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中心大道两四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08722763Q。
法定代表人:何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兴红,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穿洞街道新街村粮油厂旁1栋商铺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J1K988R。
法定代表人:雷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 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礼兰
书 记 员 刘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