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1563号
申请人:国文学,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静、陈登安,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何微。
被申请人:安顺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龚于东。
本院审理申请人国文学与被申请人贵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文学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贵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财产以366461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码:XXX,保险金额为36646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文学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财产以366461元为限,且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的财产以366461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352元,由申请人国文学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龙雨秋
书记员刘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