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109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县人,农民,住镇宁县。
被告:贵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关镇中心大道两四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08722763Q。
法定代表人:何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兴红,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穿洞街道新街村粮油厂旁1栋商铺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J1K988R。
法定代表人:雷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梦文、夏蕊,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与贵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盛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霞
书记员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