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9民初4070号
原告: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39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兴国,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力行政经理。
被告:吉林省萌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开发区建设大街/3-1(通化家居博览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萌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叔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东联公司诉称,东联公司与萌叔公司于2016年9月5日签订《吉林省通化萌叔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合同》,约定萌叔公司向东联公司购买电子设备,金额为565903.58元,2016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工程变更单》,增加设备46580.4元,总计金额为612483.98元,并且约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萌叔公司支付总款项50%,工程全部完工测试成功支付总款项50%。后该工程于2016年11月1日竣工并投入使用,但萌叔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后2017年12月20日东联公司与萌叔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萌叔公司三年内清偿全部欠款,并追加***作为萌叔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人。后东联公司经多次索要欠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萌叔公司支付货款512483.98元并支付违约金153745元;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萌叔公司承担。
萌叔公司和***未提交答辩状。
经查,东联公司(乙方)与萌叔公司(甲方)、***(担保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争议解决方式有明确约定:“三方因履行《吉林省通化萌叔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发生纠纷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东联公司虽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注册,但未实际经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东联公司与萌叔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方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均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乙方所在地法院,且乙方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未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实际经营。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东联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