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新泰天逸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9民初1322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3号楼A-5397室。

法定代表人:高云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兴国,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新泰天逸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满世尚都商业楼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温俊祥,董事长。

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世纪公司)与内蒙古新泰天逸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天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29日作出(2019)京0109民初132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新泰天逸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 613 946.75元进行冻结,或对新泰天逸公司相当于      2 613 946.75元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2019423日,东联世纪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联世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因(2019)京0109民初1322号裁定书对内蒙古新泰天逸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 613 946.75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内蒙古新泰天逸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          2 613 946.75元其他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文 利
人 民 陪 审 员   陈国翠
人 民 陪 审 员   李亚军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倩
书  记  员   解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