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9民初1322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397室。
法定代表人:高云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兴国,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新泰天逸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满世尚都商业楼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温俊祥,董事长。
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世纪公司)与内蒙古新泰天逸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天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京0109民初132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新泰天逸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 613 946.75元进行冻结,或对新泰天逸公司相当于 2 613 946.75元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2019年4月23日,东联世纪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联世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因(2019)京0109民初1322号裁定书对内蒙古新泰天逸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 613 946.75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内蒙古新泰天逸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
2 613 946.75元其他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文 利
人 民 陪 审 员 陈国翠
人 民 陪 审 员 李亚军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倩
书 记 员 解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