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25563号
原告: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23号楼一层23-4。
法定代表人:高云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兴国,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娟,女,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萌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开发区建设大街/3-1(通化家居博览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正武。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萌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兴国、许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萌叔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萌叔公司支付货款512 483.98元及违约金(以512
483.9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对前述萌叔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东联公司与萌叔公司于2016年9月5日签订《吉林省通化萌叔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合同》(以下简称《实施合同》),约定萌叔公司向东联公司购买电子设备。东联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萌叔公司尚未支付货款。后东联公司、萌叔公司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为萌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萌叔公司尚欠货款512 483.98元未付,故二被告应连带向东联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萌叔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6年9月5日,东联公司与萌叔公司签订《实施合同》约定,东联公司向萌叔公司提供弱电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应及安装和调试,含税总造价为565 903.58元。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50%;工程全部完工,测试成功即付总工程款的50%。本合同签订后,东联公司于2016年9月进场,到2016年10月止,完成安装(改造)调试。萌叔公司委派马中先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处理并协调双方在施工中发生的有关事宜。萌叔公司如未按本合同的进度付款,每延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0.5%计付违约金。
东联公司提交的《工程变更单》载明,2016年10月19日经萌叔公司负责人马中先签字确认,吉林通化萌叔网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增加UPS一台及相关工程量。东联公司同时提交了《工程变更单》所附的《吉林通化萌叔网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变更清单01》,载明总价为46 580.4元。
2018年1月4日,东联公司(乙方)与萌叔公司(甲方)、***(担保人)签订《补充协议》载明,鉴于甲乙双方于2016年9月5日签订《实施合同》,合同金额为565 903.58元,同年10月19日签订《工程变更单》,增加设备46 580.4元,总计金额为612 483.98元。合同约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甲方应支付总工程款的50%,工程全部完工测试成功即付总工程款的50%。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的进度付款,每延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0.5%计付违约金。签订合同以后乙方立即出资采购了设备,并专门派员到通化市现场安装,该工程于2016年11月1号竣工并投入使用,至今运行良好。甲方至今没有支付任何工程款,按合同计算违约金已逾百万。甲方目前经营东北特产、食品。三方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甲方于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每年清偿欠款额的三分之一,三年内清偿全部欠款612 483.98元,乙方则放弃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二、甲方可以用其经营的东北特产、食品等向乙方抵消债务,具体数量以乙方订单为准。乙方订单不足以使甲方清偿债务的部分,甲方用现金清偿。三、甲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补充协议宽限期的清偿期,继续按照2016年9月5日签订的《实施合同》之约定要求甲方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四、担保人愿意为甲方的全部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甲方不能按期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可以向甲方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东联公司另提交《礼品订单清单》一份,载明东联公司作为甲方向乙方萌叔公司订购礼品共计10万元。东联公司称,该10万元视为萌叔公司向其的还款。
另,东联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将二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提前终止债务的宽限清偿期,要求二被告连带还款。萌叔公司和***分别于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2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等诉讼材料。
被告萌叔公司、***未提交证据。
以上事实,有东联公司提交的《实施合同》、《工程变更单》、《吉林通化萌叔网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变更清单01》、《补充协议》、《礼品订单清单》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东联公司与萌叔公司签订的《实施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现有证据,东联公司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依《实施合同》约定,萌叔公司应于2016年11月1日向东联公司付清全部合同款612 483.98元,东联公司认可萌叔公司已付10万元,现尚欠512 483.98元未付。东联公司虽与萌叔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推迟付款期限,但在萌叔公司未履行《补充协议》约定每年支付三分之一欠款的情况下,东联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宽限的清偿期,继续按照《实施合同》的约定要求萌叔公司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故萌叔公司仍应于2016年11月1日向东联公司付清欠款512 483.98元,而其逾期未付,则东联公司自2016年11月1日起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法律依据。《实施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东联公司按现有标准主张,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东联公司另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补充协议》约定,***为萌叔公司的全部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东联公司起诉二被告要求还款,即系向二被告主张提前终止宽限的清偿期。二被告分别于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2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等诉讼材料,即知晓东联公司要求其还款的诉讼请求,至此萌叔公司的还款期限已到,东联公司亦系于***的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本院对东联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萌叔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吉林省萌叔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2 483.98元及违约金(以512
483.9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吉林省萌叔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462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吉林省萌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囡
人 民 陪 审 员 程保荣
人 民 陪 审 员 王秀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宫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