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275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23号楼一层23-4。

法定代表人:高云兴。

被执行人:吉林省萌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开发区建设大街/3-1(通化家居博览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正武。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萌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吉林省萌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吉林省萌叔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李晓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