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正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昌黎县正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322行审43号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220003834867。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昌黎县正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昌黎县城郊区犁湾河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5604992255。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董事长,系**父亲。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4日进行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昌国土资监字(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昌黎县正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7月在昌黎镇杏树园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现地面建有楼房,楼房已建成,占地面积42.86亩,违法建筑物占地面积7689.7平方米,所占土地类别为旱地、果园、坑塘水面、农村居民点,符合昌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处罚决定。申请执行标的:退还非法占用的42.86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缴纳罚款人民币571479.2元。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昌黎县正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年初开始建设杏树园新民居工程,2012年9月份完工。被执行人昌黎县正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系挂靠昌黎县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昌黎县正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昌黎县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昌黎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0月12日与昌黎县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收购合同收购杏树园新民居房屋96套;昌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3月18日与昌黎县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大街西延伸安置房收购合同收购杏树园新民居房屋154套。现被执行标的物楼内有众多被安置的返迁户居住。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认定被执行人昌黎县正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7月在昌黎镇杏树园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现地面建有楼房,楼房已建成,占地面积42.86亩,违法建筑物占地面积7689.7平方米,这些只是杏树园新民居工程的一部分,被执行人昌黎县正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受昌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而建设,后部分楼房被昌黎县人民政府收购,现建筑物内有众多被安置的居民居住,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无居民安置方案,无法执行,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袁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