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9437号
原告: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被告:上海德兰尔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兰尔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用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潘玅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