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4民初6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丽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