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5154号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5月6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9年10月17日
被诉裁定认定:第16123598号“CNCQIANG”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1594584号“CNC”商标、第3356598号“CNC”商标、第3415715号“CNC”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电线”,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线管、电线接线器(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原告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除“电线”以外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为“CNCQIANG”,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CNC”,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且“CNC”为诉争商标首部字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将上述商标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误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6123598
3.申请日期:2015年1月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3月13日
5.商标标识:“CNCQIANG”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12-0913):变压器;断路器;熔断器;稳压电源;自动定时开关;电线;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低压电源;电涌保护器;继电器(电)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1594584
3.申请日期:1999年12月13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6月27日
5.商标标识:“CNC”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2-0903;0906;0910;0913;0920):配电箱(电);电度表;信号灯;报警器;电传真设备;钱点数和分检机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3356598
3.申请日期:2002年11月4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5.商标标识:“CNC”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3;0910;0913;0914):高低压防爆配电装置;复印机;变压器;电容器;电阻器;继电器(电的);熔断器;起动器;稳压电源;电开关;高低压开关板;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电测量仪器;电动关门器;母线槽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3415715
3.申请日期:2002年12月24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8月20日
5.商标标识:“CNC”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6;0913;0920):变压器;电线管;电线接线器(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
三、其他事实
第三人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所获荣誉;
2.相关照片;
3.合同、发票;
4.相关宣传报道资料等。
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告名下“诚强”及“CNCQIANG”商标信息;
2.原告开设“CNCQIANG”网络销售平台以及网站中有关产品宣传的截图、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及包装图片及供货合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部分销售发票、天猫网站销售记录等。
第三人在诉讼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三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2.引证商标许可使用备案受理通知书;
3.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温州市知名商标等证书;
4.相关宣传、参加展会等报道资料等。
原告在庭审中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除“电线”外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无异议。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以上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评审阶段、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驳回原告浙江诚强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浙江诚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园妹
人民陪审员 燕 云
人民陪审员 梁 京
法官 助理 毕铭泽
书 记 员 田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