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基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1152号
原告: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炉桥路双河新村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59917A(3-3)。
法定代表人:XX,该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金涛,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基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东流路西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1080372T。
原告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基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4元,减半收取4482元,由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