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1363号
原告: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炉桥路双河新村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59917A(3-3)。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金涛,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东流路西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6136(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9元,减半收取为2199.5元,由原告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