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3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一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5197.61元(其中工程款523419.61元、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4105元、执行费7873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3日为9800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