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195号之二
原告:中科电力装备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南路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96100271(1—1)。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炉桥路双河新村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10073165991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蚌埠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3131号6—6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806553XH。
法定代表人:杨维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电力装备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与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绿恒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科电力装备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电力装备科技安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电力装备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科电力装备科技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婕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艳艳
书记员魏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