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诉保字第00045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董仲良,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私自转移财产,现申请对被申请人***在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800万元(户名: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徽商行*支行,账号:23×××52)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立即对被申请人***在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800万元(户名: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徽商行*支行,账号:23×××52)予以冻结;
二、同时对以下担保财产予以查封:
1、担保人黄道英位于大通区大通街道**室房产(权证号10××96);
2、担保人陈华萍位于田家庵区**房产(权证号09××42);
3、担保人苏敬清位于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朝阳西路新时代广场C栋803房产(权证号13××42);
4、担保人苏炎位于田区金色大地楼中楼1301室(13层B1)房产(权证号淮田010061**);
5、担保人李玉宝、张爱梅位于田家庵区陈洞南路与朝阳西路交口圣地新都会5栋204房产(权证号14××93);
6、担保人苏璿位于田区惠利花园**房产(权证号01××46);苏璿位于田家庵区北京名都**房产(权证号**)苏璿位于田家庵区**房产(权证号13××85);
7、担保人陶芬位于田家庵区**房产(权证号13××60);陶芬位于田家庵区**房产(权证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方乐
审 判 员 钱家勇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红琳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