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94-1号
原告:中科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52256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659917。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环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科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科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66元,减半收取190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83元,由中科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琪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