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申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审第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升,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榕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2民初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秋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26条明确约定,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意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应向工程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秋诉称劳务分包合同已被(2017)黔2632民初21号判决和(2017)黔26民终1081号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故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有效。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原审第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项目位于榕江县境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榕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劳务分包合同》第26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由工程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双方的协议管辖不得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裁判得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章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