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33民初951号
原告:***,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从江县高岑小学退休教师,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附**楼。
法定代表人:申俊。
原告***与被告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