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2632民初751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8月15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申俊,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住所地凯里市宁波西路3号。
负责人:**,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所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57元,减半收取计5,72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秀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