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633民初573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所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江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中商务大厦写字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申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住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宁波西路3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恒,男,从江供电局职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2元,减半收取计165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