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民终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舸***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附2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8019803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西路3号。
负责人:***,该局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供电局公司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天能电力高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地
审判员 郑华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