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03民初64号之五
原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核章,黑龙江李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才,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禄,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双鸭山市林业中心苗圃,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钢联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光荀,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峰,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双鸭山市林业中心苗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宝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于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