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03民初64号之五
原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核章,黑龙江李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才,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禄,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双鸭山市林业中心苗圃,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钢联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光荀,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峰,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双鸭山市林业中心苗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宝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于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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